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发表时间: 2016-12-06 10:35  

 

12.29案表彰会议

 

12.29案追缴的部分涉案文物

 

震惊全国的长沙“12.29”特大盗墓系列案。

 

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间,一个盗墓团伙在湖南望城县、宁乡县、岳麓区及江西省分宜县等处多次疯狂盗掘20余座古墓葬,先后盗得国家一级文物11件,国家二级文物51件,国家三级文物86件,一般文物200余件,成为湖南省建国以来涉案人员最多、涉案范围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一起盗墓案件。公安部将其列为督办案件。案件侦破工作几经周折,专案组辗转于8省的20个市县之间,经过7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至2009年7月份案件宣布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人,追回被盗文物300余件,收缴作案工具120余件(套),这个横跨湘、鲁、赣等省的特大盗墓团伙被彻底摧毁。之后,涉及长沙“12.29”系列古墓被盗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9年7月31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在长沙召开表彰会,就案件侦破工作对部分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由长沙市文物局和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共同组建的“长沙文物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也于同日正式挂牌。

 

长沙市文物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成立

 

这一系列盗墓案件的发生,给我省的文物安全敲响了警钟,也引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8月,经省编办批复同意,省文物局增设执法督察处,负责督察、指导全省的文物安全管理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案件成功侦破,机构顺利成立,是欢欣鼓舞的事。但是,被盗墓葬所遭受的破坏和部分被盗文物的流失同时让我们深感痛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根本,是文博事业的生命线。如何确保文物安全?我局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全面了解全省文物安全现状及面临的诸多问题,开始深度思考,并就文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

 

一、我省文物安全形势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真正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导致政府行为、法人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一些地方政府发展心切,地方领导思想上没有重视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一味地强调快速发展经济。部分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忽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掠夺性的开发利用,或者片面以发展经济为目的拆毁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者无视文物的历史环境风貌进行开发建设,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突出,政府行为、法人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导致伤害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猖獗 。进入21世纪后,受文物市场高额利润的驱动,我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偷盗古建筑构件,走私文物等案件呈上升趋势,且犯罪活动侵害范围不断扩大,犯罪性质呈现暴力化、集团化、智能化趋势,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文物建筑防火任务十分艰巨。全省各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受历史、自然、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文物、博物馆单位整体防御火灾的条件和能力不足,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诱因导致的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四是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存在问题。1、基础工作薄弱。一些地方“四有”工作长期落实不到位,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未树立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不健全、有的没有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混乱,权责不清,有的长期不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难以实现依法管理。2、队伍建设“先天不足”。①人员短缺,文物部门严重缺编,很多地方专职从事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人员偏少;②专业化素质有待提高,人员缺乏培训,专业知识欠缺,发生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无所适从;③慑于权势,不敢坚持原则,甚至知晓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案件后不制止,不报告或者谎报,严重失职、渎职,致使一些本来可以事前制止的小事件发展成大案要案。

 

五是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文物安全防范能力有限。很多地方对文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一些文物、博物馆单位尤其是基层文物单位本身安全防范系统不完善或建设滞后,防护设施匮乏,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发生盗窃、抢劫、火灾等安全事故,无法及时报警响应,文物安全隐患重重;另外,全省各级文物部门绝大部分无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未配备巡查车辆,日常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工作难以全面开展,无法真正实现文物安全监管视角前移,一些违法案件与安全事故苗头无法及时发现、制止,致使一些文物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害。

 

此外,文物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影响文物安全的有效管理;相关法律惩处强制性不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行为和法人违法成本太低,有恃无恐;各类自然灾害对文物安全构成威胁等问题,均是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严重制约着文物事业的发展。

 

二、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思考一、如何推动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意识?

 

探索与实践:

 

1、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国有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011年,国家文物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湖南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框架协议》,《协议》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2012年,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明确指出坚持“属地管理”,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职责作为确保文物安全的立足点,并要求在文物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可以说,一个地方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好坏与当地政府的重视是紧密相关的。为此,我局多次向省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2013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专题会议,依法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提出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地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2014年,我省将国有文物安全正式纳入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具体内容为“国有文物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每起扣2分”。 2014、2015年,我省对涉及文物违法行为的三个市州给予绩效考核扣分。这一措施使全省各级政府大大加强了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文物安全整体形势呈现向好趋势。例如我省娄底市绩效考核扣分事件后,娄底市政府空前地开始重视文物工作,市里所有重大建设工程的决策必邀请文物局长列席会议,并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工作。

 

目前,全省13个市(州)、96个县党委、政府也按照省政府做法,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特别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直接纳入了对县(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

 

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文件

 

2、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函告或约谈当地政府领导。

 

近年来,我局依法强化地方人民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后,我局均直接致函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当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如:我省娄底市双峰县发生一起对省保单位违法建设案件隐瞒不报的事件,导致本来可以事前制止的小案件发展成大案件,文物遭受到更为重大的损害。为此,我局致函娄底市人民政府,要求严查此案,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分别迅速作出批示,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目前已处罚到位;又如:我局在对安化县中国黑茶博物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展厅文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我局致函安化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提高认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立即启动黑茶博物馆文物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建议在整改期间停止对外开放,直至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并经我局验收达标。

 

针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或文物行政执法案件,我局更是采取直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方式,要求他们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当地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处理好事故或案件。如蓝山县“德晟纺织工业园”工程项目违法建设案、龙山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捞车河古建筑群火灾事故、永兴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板梁村古建筑群违法建设案等案件发生后,我局均约谈了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收效显著,各地方政府大大加强了对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重视,执法案件的处理也更及时高效。此外,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刑事违法的案件,我局会同时通报给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后续工作同步跟进。

 

思考二、如何构建文物安全管理群防群控立体体系?

 

探索与实践:

 

1、逐步健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四级责任、四级巡查”体系。

 

省文物局按照管理责任逐级落实的思路,率先在长沙市及辖区各县(市、区)等地推动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建设。

 

“四级责任”体系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文物安全管理的责任,由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文物保护员)之间分别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与各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四级巡查”体系主要是指村守点文物保护员日查、乡镇文物联络员周查、县(市、区)文物巡护员月查、市级文物督查员抽查的四级立体巡查体系。

 

通过“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的实践,让文物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层层定点落实到人,使文物安全工作不再出现空档。

 

这种工作模式得到了国家文物局领导充分肯定。2012年,全国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现场会议在长沙召开,原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会上对湖南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给予高度赞扬,并号召全国各地大力复制、推广此项工作。目前,全省文物安全 “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已在8个市(州)、 75个县(区)逐步铺开。

 

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文物保护员)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2、建立群众性、志愿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健全社会立体防控体系。

 

基层文物执法队伍人手有限,很难做到文物的的全面保护与违法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打击,聘用文物保护员成为补充文物安全与执法队伍的有利方式。其优势在于:一、文物保护员工作是文物工作的一种宣传,能有效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因为文物保护员保护文物的行为是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其表率作用更真实生动,容易为社会大众所了解与接受,宣传作用更深入有效,能使民间保护文物的力量得到充分的挖掘与发挥;二、文物保护员工作也是一项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扩大了监管范围,能有效增强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时效性。

 

文物保护员的聘用,首先应该明确其工作范围与职责,包括要求他们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的文物点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盗掘、私自动土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对自己所涉及区域内的所有基建项目动土实施监督与跟踪调查,如发现出土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及时报告自己所了解的文物走私、文物盗掘案件;提出保护文物的合理化建议等。聘任之前,我们会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文物知识培训,尤其是对文物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与掌握,保证在实践中能准确运用。我省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文物部门聘用文物保护员开展工作的成功例子证明,文物保护员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对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已成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辅助力量。

 

国家文物局领导与文物保护员合影

 

望城巡护队员与消防大队一起巡查汉王陵墓群

 

思考三、如何调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

 

探索与实践:

 

1、积极推进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文物安全巡查的模式。

 

2014年,我省率先在长沙市望城区试点开展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参与进行文物执法与安全巡查的工作模式。即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每年出资50万元),文物部门具体执行,委托专业保安公司承担文物执法与安全巡查工作。望城文物专业巡护队于2015年1月正式成立,采用了全新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模式,将全区文物点划分为四个区域,专门制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制度》,用以规范巡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区文物部门定期对保安公司巡护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让巡护人员熟练掌握巡查与安全隐患排除技能。保安公司成立专门巡查队,巡查队分为四个小组,分别负责四个区域,每组5人,由文物部门一名主管领导、两名工作人员、保安公司两名专职巡护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以5天为一个巡查周期,由保安公司安排一台专车,每月至少保证开展分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实地巡查两次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级风险点实地巡查四次以上。巡查过程中巡护队员如实认真做好巡查、检查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文物部门及街道、乡镇及使用单位反馈意见。

 

通过这种专业巡护模式的开展,一是实现了文物点全覆盖,各处不可移动文物处于完全监管之中,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文物安全;二是完善了文物点安全档案,便于随时查阅和使用;三是及时排除了文物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明确了保安公司为文物执法与安全巡查的责任主体,减轻了当地政府、文物部门的工作压力;五是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加强了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的宣传。目前,这种工作模式正逐步向全省推开。

 

2、政府出面协调,置换宅基地,解决居住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农村居民建房问题。

 

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农民建房问题

 

如何合理解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农村居民拆旧房建新房的问题,是一直困扰文物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农村居民建新房,是改善生活水平的正常需求,但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居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拆旧建新难以被批准。同时,依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村一户居民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在别处再获得宅基地的手续也很难批准,由此导致维护法律尊严与服务民生的关系难以平衡,甚至矛盾重重。为此,近年来,省文物局认真研究、分析,指导浏阳市文物局在转变观念和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在维护法律尊严与服务民生之间进行尝试,圆满解决文物保护与居民建房的问题,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农村居民的拥护和支持。

 

一是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引导当地政府参与文物管理工作。浏阳市文物局多次与当地政府和农村居民进行沟通协商,依法深入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当地政府通过置换宅基地的方式,让居民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新建住房。目前已有多户农村居民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建房问题。

 

二是为居民建房提供专业指导。居民获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房,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并要求与其周边环境相协调,比如要对房屋外立面进行仿古处理等。为此,浏阳市文物局发挥自身优势,多次赴现场进行专业指导,为居民提供技术支持。文物管理部门的热心和专业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居民们的高度评价。

 

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文物安全,又满足了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应该是目前解决此类问题的较好方法;也是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发挥智慧,督促、引导当地政府和农村居民做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局正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这种工作模式。

 

思考四、如何建立文物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探索与实践: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文物安全联合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气象局、长沙海关、省文物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统筹协调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2011年,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成立“湖南省文物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着重开展打击文物犯罪行动,坚决打击盗窃文物、盗窃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办公地点分别设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支队和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内。随后,我省14个市州全部参照成立“文物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 2013年12月,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建立文物安全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的长效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文物安全形势,不定期联合部署田野文物犯罪专项打击活动,每年还多次联合对田野文物较多的重点市、县进行安全检查或调研,督促指导各地文物、公安部门加大对文物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2011年以来,全省共破获盗掘盗窃案件1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7人,追缴文物423件(套),对盗掘盗窃等文物犯罪活动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3、强化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近年来,省文物局与省公安消防总队多次联合开展全省文物消防安全大检查,有效预防和遏制文物消防安全事故发生。2016年6月12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湖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下发通知,组织在全省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我省文物消防安全工作首次实现从部门工作到政府日常工作的转变。目前,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正在商讨建立消防安全检查、督办联合工作机制,从日常工作机制上进一步保障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文物与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思考五、省文物局内部如何强化管理责任,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探索与实践:

 

1、深入开展文物单位执法与安全检查、巡查工作。省文物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大型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活动,重点抽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考古发掘工地等。通过检查发现、整改、根除安全隐患,做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重点单位实施重点防护,坚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与违法案件的发生。2016年上半年,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检查文物单位506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63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818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2095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102个,排查安全隐患共1079项,整改安全隐患905项,整改率达83.9%。尤其是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均由分管局领导亲自带队,严格检查省属各重点文物单位的安全防控情况,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制定并严格落实《省内公务出差活动中加强文物安全检查的规定》。《规定》要求,2016年10月8日起,省文物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含各处室副处长)省内出差,须对出差所在地相关文物单位进行文物安全检查;文物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文物安全隐患,应当场通报、告知被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出差完毕,及时向执法督察处反馈具体检查情况,并提交书面检查记录,执法督察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出差完毕凭执法督察处签字确认后的出差单报销差旅费。

 

3、加大经费申报、争取力度,文物安全专项经费逐年增加。①国家文物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湖南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框架协议》中,明确国家文物局在湖南省选择确定全国文物综合管理试验区,重点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设施达标。为此,我局建立了重点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储备项目库,大力争取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在重点项目上给予重点保障。2010至2015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重点补助我省文物安全专项经费逾2亿元,完成近90个文物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②积极争取省财政加大对省本级文物保护事业经费的投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从1600万元逐年递增到7000万元,其中,文物安全专项经费从1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十二五”期间完成了近100个省级重点文物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大大提高了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4、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

 

为确保文物安全,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近年来,省文物局相继制订了多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如《文物博物馆安全检查制度》、《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等,严格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纪念馆切实贯彻执行,以此强化全省各级文物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度管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切实改变了文物安全工作相对被动的局面。

 

全国田野文物安全现场会

 

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优秀案卷奖牌

 

三、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取得的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局在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进行的这一系列探索与实践,把我省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全省的文物安全整体形势明显好转,各类文物安全系数大大提高,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推动了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主体意识,大大提升各级政府领导对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从根本上解决了顶层思想观念转变的问题,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经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例如我省蓝山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后,做到了:1、调整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主任;2、加强文物部门力量,给蓝山县文物管理所增加全额事业人员编制2名;3、依法做好所有建设工程前置审批工作;4、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经费1000余万元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并表示今后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把文物安全纳入考核内容,把文物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内容及党校主体班培训内容。

 

二是突破了在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工作中文物部门“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树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识,形成了“各级政府主导、文物部门监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依法落实管护责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了对所有文物点的全覆盖监管,有效弥补了文物行政部门保护力量不足的短板。

 

三是降低了文物案件发案率,各类文物犯罪、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近年来,文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的连续开展,使50多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我省未发生文物大案、要案。另外,通过依法查处蓝山县“德晟纺织工业园”工程项目违法建设案、永兴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板梁村古建筑群违法建设案等典型违法案件,维护了法律尊严,教育了社会大众,警示了违法行为,文物案件发案率逐年降低。

 

四是改变了文物遭毁损事后执法追究的被动做法,牢固树立文物安全重在事前预防的意识,将安全监管视角前移,落实并前置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巡查等各项保护性措施,最大程度做好文物在自然或人为毁损前的预防性保护工作。比如:自2011年起,湖南省文物局将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巡查工作纳入对各市州文物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严格执行季度上报制度。

 

接下来,湖南省文物局将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管理体系,具体是:着力创新文物保护宣传方式方法,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长效机制,提高其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的法治思维能力;完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各类文物犯罪打击力度;加强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大力开展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防范未然;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1031092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