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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要与文物保护互动

发表时间: 2015-02-06 17:50  

宜章是一个古老而文明的地方。悠久的历史,厚重的人文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珍贵的文物资源。在第二、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各类文化遗存419处、其中古遗址48处、古城址2处、古墓葬41处、古窑址5处、古建筑223处、历代碑刻55处、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重要史迹45处。保护文物就是尊重历史,继承传统,就是保持和发扬民族文化。历年来有3处由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4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35处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湘南地区的文物大县之一,文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通过参加这期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感受很深,笔者就在城市建设中,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的互动谈几点体会。

 

早在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自那时起,城市规划正式介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此前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理方面,在城市总体布局避开文物古迹等方面,城市规划都起了配合与保障作用,不过从城市总体的层次解决历史性城市的保护问题,这还是个创举。从此,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建立了良好工作协调关系,一大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知识参与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设计,开始了广义文物保护的新篇章。

 

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广义的说包括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无形的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如戏剧、音乐、民俗、节日活动等。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可移动文物,如古玩、字画、典籍等,不可移动文物如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在新的《文物保护法》中“不可移动文物”的章节下,包括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这里的“文物”概念实际是广义的文物,应该说这和国际上“文化遗产”的概念相近,也可以说是和国际的接轨。不过在城市规划界的文章中由于行文的需要,常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词之上再加一个统称,把它们涵盖起来,在新的《文物保护法》出台之前,他们已选择了“历史文化遗产”这个词,它没有包括无形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这可认为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狭义概念。其实“文物”这个词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文物保护法》中“不可移动文物”章节包括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所以这里的“文物”二字取的是广义,但一般人们常用的“文物”一词取的还是狭义。本文中“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两词均是取其狭义的涵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起自1982年的国务院文件。这是当时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联合提出的建议,它首次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既要实现城市现代化、又要保护和发扬固有的历史文化特色,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的城市有许多是按规划建设的,有些城市虽然看不出明显的规划意图,但自我形成的布局和路网系统也能反映出时代的特征和地方特色,饱含着城市的历史信息。对于这些应该从城市整体上采取措施预以保护,这便形成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和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相比,我们先提出保护古城却没有提出保护历史地区,而国外立法是先保护具有典型历史岁月的历史地区。这可能与我们和西方思考方法不同有关,我们习惯于从整体到局部进行总体把握,而西方习惯于从局部到整体从具体做起。日本在1975年修改《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规定,将历史风貌保存完整的住宅区、作坊区、商业街、外国建筑风格的“洋馆”群等,以“传统建筑群”名义加以保护。法国和英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先后都出台了保护历史地区的法规。以这些为借鉴,1986年国务院确定保护“文物古迹较集中,或者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这就形成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出现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体系中有极其重要意义,第一,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尚能全面完整保存古城历史风貌的只是少数,用局部历史文化保护区来体现古城的传统风貌则是个现实可行的办法。有无历史文化保护区还甚至成了确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第二,有大量不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还局部保存着若干风貌完整的历史地区,尤其在广大的村镇中,这类地区为数不少。它们需要一个法定保护名义来采取措施。第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根据现状的好坏实事求是地划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保护与发展建设的矛盾。

 

至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中定名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重要的意义不仅在于从点到面扩大了保护范围,关键的意义是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逐渐明确,以至温家宝总理在1999年12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讲话中予以肯定,他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在规划的指导和管制下进行、根据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一是依法保护各级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的修缮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要特别注意保存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二是保护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建筑物外观和构成整体风貌的街道、古树等。当然,建筑物内部可以更新改造,改善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三是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同保护方法,先要从文物保护单位说起。在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是指保护责任的不同,不管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市级、县级,其保护方法都是一样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是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可称“原物”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街区整体风貌,建筑只求保存外观、允许改造内部,可称“原貌”保护;对城中既非文物保护单位、又非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其他地区,可以进行新的建设,只求在建设中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可称“风貌”保护。这种分层次的有差别的保护方法符合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实际情况,是解决保护与建设矛盾的好方法。

 

有的地方历史文化遗产出现一些破坏,其原因固然主要是认识不够、利益驱动,但也有不少地方与保护方法不当有关。主张保护的人分不清保护的层次,开出的药方不恰当,往往使好的主观意愿得不到响应。如人们常说的“整旧如旧”、“原汁原味”,它们适应范围只是“文物保护单位”,对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不适用的,因为那里还有人在生活,外观或可“如旧”,但室内是决不可“原汁原味”的。三个层次保护理论是建立在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合作的基础上的,按此方法作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更需要两方面人员的深入合作。

 

城市规划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体现:

 

1、文物古迹的保护

 

城市规划的作用主要是文物周围环境的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目的是保障文物的安全,保障文物风貌不受干扰。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文物的环境也饱含历史的信息,和文物本身一样共同诉说历史的沧桑。环境能表达文物古迹之外更加广泛的信息。所以,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的划定不是简单画个同心园,而是要研究文物的历史功能和设计意图,研究它的历史环境,从保存历史信息的角度出发科学的予以确定。

 

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虽是《文物保护法》确定了的,但这个地带如何控制,允许建什么,不允许建什么,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这些都要由城市规划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城市规划的作用,是城市规划对文物保护的应尽职责。

 

城市规划还要为文物古迹的展示利用作好设计,历史上的古城都有城墙,但现在许多城市的城墙已不完整。在城市规划中就应该根据现状提出展示利用的方式,或保存残迹、遗址,或局部修复,或规划为绿地加以提示,使人感知城墙的位置、走向,从而想象领略昔日城墙的壮丽与威严。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建筑师、规划师在展示利用的设计中要突出文物古迹的主题地位,自己的设计要甘当配角。设计大师张开济先生设计了许多著名建筑,他自称最满意的是天安门前的观礼台,因为它突出了天安门,满足了功能需要却让人们没感到它的存在,这种高尚的思想境界让人肃然起敬。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控制主要是靠城市规划的作用。这个区域内如果有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依《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而这里的大量建筑可能并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那就只得依靠城市规划来实施控制了。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作保护规划,这个规划不只是保护,更重要的还要激活,要使街区的保护和现代化生活实现统一。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原则有三条:第一、保护真实历史遗存。这里的建筑逐栋看,虽不及文物保护单位价值高,可能还有些破损,但仍属历史建筑,仍要尽可能保存原物,这是它和保护文物古迹类似的地方。第二、保护整体风貌。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所有要素,保存的不只是房屋建筑,还要包括街道、路石、台阶、牌坊、绿化形式、古树等。第三、维持并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改善生活。这点是最重要的,也是有困难的。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物质躯壳,还应包含它们承载的社会、文化活动。保留居民,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成败的关键。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方法的要点是:

1)划定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界线。

2)确定区内建筑物保护和整治的作法,可分为四种情况:

已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认为应该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办;

较好地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外观依原貌维修整饰,室内可以按现代生活的要求进行改建,增加必要的设施。内部的结构已遭较大损坏的,可以更换结构,但其外观还应维持历史的面貌;

外观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新建筑,可以保留不动;

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新建筑,如高大的现代建筑等应该进行改造,或在立面上加以处理。

3)确定地区环境要素的保护整治要求,包括要按照历史面貌维修路面,保护古树等。

4)改善、建设地区的市政设施。解决排雨水、排污、供电、电讯、消防等。

保护规划要由城市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它并非保护城市全部,它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是通过城市规划来确定的。

 

历史文化名城要保护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区,这可以划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界线;二是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这是对古城的全面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提出一系列的保护控制要求及管理措施来实现;三是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不只是文物和城市规划部门的事,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对其中的第一条,其城市规划的作用在前面已经阐述。关于第二条,格局和风貌是较虚的概念,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表现,城市规划要研究认识它的特点和精髓,才好提出可以操作的管理控制规定。

 

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风貌特色,要对新的建设提出建筑高度、色彩、形式的要求,这里要求的不是“原物”保护、“原貌”保护,这里只要求“风貌”保护。所说的“延续”,就是不必拘泥仿古复制,而是可以有创新、有发展,保留似曾相识布局或平面空间形象元素,把新旧结合起来,让人回味让人联想。传统风貌能否延续,建筑高度控制是个关键的因素,保护格局也不是保存道路的平面位置,还要控制路边建筑与道路宽度的比例关系。

 

关于上述的第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工艺、戏曲音乐、民间艺术、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提出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把历代精神财富流传下去,既作为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为积极利用文化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还在于提出城市总体层次的综合措施。从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和要旨。只有从全局角度寻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途径,才可以既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又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条件。

 

现在,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也常有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要控制汽车干扰又要使通达便利;要解决消防却又不得拓宽街道;文物古迹及其历史环境要保护,又要吸引游人增加旅游效益……。这些都有赖于巧妙的城市规划加以解决。在保护管理上,除《文物保护法》赋予的措施外,如何利用城市规划的管理措施与程序,二者配合使之双保险,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呼唤与城市规划更进一步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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