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娄底市出台《关于加强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 2006-05-23 00:00  

4月6日,娄底市以娄政办发[2006]4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

一、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原则

1、国家所有的原则。旅游资源属经济资源,为国家所有。

2、规划优先的原则。所有市级重点旅游资源都要编制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

3、旅游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协调的原则。旅游规划在对资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基础上,应当与其所依托的文化与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宗教场所等各种性质的专业规划协调统一。

4、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原则。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突出保护的前提,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

二、重点旅游资源确立依据及范围

按国家旅游资源等级标准评定为四级以上和区域位置重要的三级旅游资源为市级以上重点旅游资源。根据《娄底市旅游总体规划》,第一批全市重点旅游资源区为:紫鹊界秦人梯田、 曾国藩故居、梅山龙宫、大熊山森林公园、波月洞、锡矿山、湄江、龙山、水府旅游区(含仙女寨)。重点旅游资源所在县(市、区)要根据《娄底市旅游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市重点旅游资源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范围。

三、重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办法

1、对确定为市级以上重点旅游资源的,由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聘请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出各重点景区的旅游总体规划或建设性详细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市级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娄底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建设性详规和产品设计方案,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文化等相关部门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盲目随意组织施工。

3、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设计必须符合规划总体要求,既要突出特色,体现资源特征,也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在重点旅游资源景区内,原则上不得开发非旅游项目。下列两类情况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景区内确需开发的项目,如水电、矿产等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生产项目。(二)居民公用、民用设施建设项目。以上两类项目必须避开重要景区和核心景点,在不违反旅游规划,不破坏景区格调和环境质量前提下进行。

5、任何人不得在重点景区内随意砍伐林木、开山采石、挖砂取土、葬坟修墓、捕杀野生动物和敲打、采摘石钟乳、不得在景物上张贴广告、刻字画画。

四、对违反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的处理

1、对不遵循旅游规划和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发旅游项目者,及不符合旅游总规和详规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

2、对破坏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损坏景物、砍伐森林、破坏植被、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的,依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行政处罚。

4、对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资源景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部门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提请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不及时查处,造成旅游资源景区严重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保护和管理旅游资源有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娄底市旅游局 供稿)

相关阅读

娄底市出台《关于加强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1032600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