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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解决旅游纠纷有新规

发表时间: 2004-06-03 00:00  

为做到解决旅游行业消费纠纷时有据可依,日前,《张家界市旅游行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正式出台。

《规定》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提供了投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解决途径,共有十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张家界旅游消费实际而制订。它要求凡在张家界市从事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在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有偿服务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有危害旅游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导游员不得强行向旅游消费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不得向旅游消费者索要小费或其他财物;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应与旅游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

(张家界市旅游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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