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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

发表时间: 2018-07-18 16:5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日前,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

 

本次专项督察的时间为7月至11月,将全面考核各地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切实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本次专项督察的重点:

1.文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情况

包括省级文物执法督察机构情况、省级文物执法督察人员情况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情况等;

 

2.“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要求落实情况,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和责令改正、行刑衔接、行政追责、失信惩戒“四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3.文物行政执法保障工作情况

包括政府对文物执法工作重视情况、建立健全文物执法工作考核机制情况、文物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文物执法培训开展情况、社会参与文物执法工作情况和新技术在文物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情况等。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省级自查、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在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指导下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国家文物局汇总各省份督察情况,形成督察报告,相关内容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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