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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 2010-03-04 00:00  

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DB43/T483-2009)、《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规定,特制定此星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宗旨:以提升乡村旅游质量为目的,全面完善我省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整体提升诚信度和游客满意度,增强我省乡村旅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统一全省各地乡村旅游区(点)的评星定级工作,形成全省统一的星级乡村旅游服务品牌。

三、评定机构: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根据属地原则,分省、市、县三级开展;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建星级评定委员会来具体实施。

省级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光荣 省旅游局局长

副主任:刘绵松 省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李志斌 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黄 可 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

谭 勇 长沙市旅游局局长

林线平 株洲市旅游局局长

黄 韧 湘潭市旅游局局长

彭幼平 衡阳市旅游局局长

刘腊干 岳阳市旅游局局长

罗忠义 常德市旅游局局长

许红梅 邵阳市旅游局局长

袁凤丽 益阳市旅游局局长

方建荣 娄底市旅游局局长

高爱国 郴州市旅游局局长

蒋跃鹰 永州市旅游局局长

欧道胜 湘西自治州旅游局局长

丁云勇 张家界市旅游局局长

唐拥军 怀化市旅游局局长

专 家:王舜良 湖南省旅游协会秘书长

钟永德 中南林业大学旅游学院院长

陈杏华 长沙千龙湖集团董事长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协调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办公室设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按照省级评定机构的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建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委员会。

四、工作职责:

1、省级星级评定机构:

a)制定星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各市(州)及县级评定机构的组建办法、工作职责、评定工作程序等内容;

b)制定星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组织检查员的培训及进行资格认证等;

c)负责组织五星级的评定,以及三星级、四星级的备案;

d)负责指导全省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

2、市级星级评定机构:

a)组织三星级、四星级的评定和一星级、二星级的备案;

b)负责《标准》在辖区内的推广宣传工作;

c)负责对县(市、区)评定检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d)负责指导全市(州)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

3、县(市、区)级评定机构:

a)负责发动和指导乡村旅游区(点)参加创建,负责申报及推荐工作;

b)组织一星级、二星级的评定;

c)负责对星级乡村游区(点)实施日常管理。

五、评定办法:

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方式。

《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DB43/T483-2009)为乡村旅游开业的基本条件,也是执行《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进行星级评定的门槛条件。所有乡村旅游区(点)必须满足第一个标准后方可评星定级。

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由各级评定机构授权的检查组负责,检查组每批次不得少于3人,检查人员可由旅游、质监、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也可吸纳部分乡村旅游经营者,注重发挥乡村旅游协会的作用。检查员需经过上一级评定机构的培训持证上岗。

检查评定工作可以明查和暗访二种方式进行。

六、评定程序

1、申请:申请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评定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应提交其所在地的评定机构推荐意见表和初评检查评分表。

3、检查:接到受理申请或推荐材料后,星级评定机构在一个月内派检查组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报告评定机构。

4、审查评定:接到检查组的报告后15天内,星级评定机构应对报告和所有材料进行审查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批复授牌:通过星级评定的,由相应的评定机构批复授牌、发放证书,四星级以下的应将评定的有关资料报上一级评定机构备案。

七、星级的管理

1、复核工作:通过评定获得星级的,每满两年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评定机构复核,五星级要求每年一次自查和复核。对复核确认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游客普遍投诉的,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2、标牌和证书:星级的标牌和证书由省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由负责评定的评定机构授牌发证。

星级的标牌应置于乡村旅游经营实体主厅的最明显位置。

3、公示制度:各级评定机构按评定权限进行批复前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定结果由省级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定期公布。

八、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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