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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条例》新亮点 法人可承包旅游资源

发表时间: 2009-03-10 00:00  


本网讯 记者刘双喜报道 《湖南省旅游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6日上午,衡阳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宾馆酒店负责人聚集一堂,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

  《湖南省旅游条例》是继1997年颁布的《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之后,我省旅游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新成果。副市长谢宏治要求各县(市)区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的一项中心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市旅游局负责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单位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以衡阳、桂林旅游对接为平台,推动珠晖中国盐海、耒阳黄市竹海等特色精品旅游项目建设,迎接衡阳旅游春天的到来。

  《湖南省旅游条例》共分七个方面,就全省的旅游业的促进、旅游经营的规范、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51条具体的规定。

  新出台的《湖南省旅游条例》较以前的《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共有十大亮点,其中包括:强调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和湖南境内无障碍旅游,法人可以承包等形式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等。

  作为我市旅游龙头的南岳区对《条例》中规定法人可以承包等形式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这一条尤为叫好。

  南岳区政协副主席、旅游局长李素娟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对于南岳景区后山片的开发,以及新的景区的开发,都会有很大的促进。

  新出台的《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零团费、负团费经费”、“旅游客运车辆不得随意甩团、丢团”、“旅游区(点)、旅游饭店、餐饮、旅游购物场所不得使用与自己星级、等级不相符的称谓和标志”,发生这些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买到假货,旅行社要负连带责任,这些明确的规定对旅行社规范经营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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