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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12-21 00:00  

各市、州旅游局,省直旅行社:

为了支持旅行社企业克服因“非典”造成的暂时困难,根据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的旅发〔2003〕38号文件,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湘旅联字〔2003〕7号),这一举措为旅行社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的严重影响,扶持旅行社企业度过难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现全省乃至全国旅游市场已全面恢复,根据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4〕79号)文件,2003年暂退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将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暂退保证金及暂缓交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去年暂退或暂缓交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至原资金账户(户名:湖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户行:交行五处,银行账号:6312015040923)。请各市、州旅游局按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权限及时通知并组织做好相关旅行社的质保金缴还工作。

二、要结合这次质保金的回收工作对辖区内的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保证金未保持足额的,必须补齐。对于过时不补齐或不按规定交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各市州旅游局务必认真抓紧落实,切实加强对此次回收保证金专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保证足额回收。并将回收情况于2005年元月20日前报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

四、加强质保金的规范管理。各市、州旅游局要将这次质保金的回缴,同时当作是规范管理质保金的重要工作,对照有关管理办法,及时纠正出现的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湖南省旅游局

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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