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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解决消费纠纷有据可依

发表时间: 2004-05-26 00:00  

张家界日报讯 5月12日,市消委下发了《张家界市旅游行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在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有偿服务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旅游消费实际而制订的,共十八条。它要求凡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的经营者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旅游经营者不得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冲好的商品,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不得有危害旅游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导游员不能强行向旅游消费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不得向旅游消费者索要小费或其他财物。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应与旅游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暂行规定对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提供了双方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解决途径。暂行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本报记者 肖成菊 通讯员 郗国斌)

(稿源:张家界日报)

(编辑: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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