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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发表时间: 2009-08-05 10:29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购      人):                           

           称:                          

销(预)售合同编号:                            

          型:                            

          置:                            

          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的《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并在小区内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六个月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自觉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与甲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同时向甲方送达装修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押金;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公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公共房屋和建筑物(指本物业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以及小区内其他非经营性的为小区业主公用的房屋或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休闲娱乐设施等。

  三、环境卫生

    1、公共场所、建筑物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2、公共绿地、树木的养护、除虫;

3、小区水系的养护;

四、保安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根据小区相关设施配备情况,适当采取安全(仪器)监控、保安巡视、门岗执勤等安全防范措施;

    3、对突发事件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保持外观协调一致,完好整洁;

2、对外墙、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定期清洗、粉刷;

3、对公共护栏、照明灯具、道路等定期清洗、养护;

  二、设备运行:保持业主共有的水泵、配电箱、柜、照明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实行标准化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随意堆放杂物,乱设广告牌、乱贴、乱画等现象。

  四、绿 化:对公共绿化定时浇灌,适时修建,定期喷药预防病虫害,及时清理败枝落叶,落实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区域内道路有明显标志,通道畅通,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消防通道无车辆障碍,及时制止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现象。 

  六、秩序维护: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秩序维护员对小区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定时巡查,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七、消防管理:实行义务消防员制度,24小时消防监控,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检查、保养、维护,保持消防系统设备的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物业管理费的计收时间:自开发商向乙方发出收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乙方不按开发商通知要求及时收房的,亦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费: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商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75元;

三、乙方应在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日起的15日内一次性预交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次缴纳费用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5日,可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四、停车收费:

①业主个人所有的停车位或者车库暂按每月30.00 元停车服务费(未含保险费);

未购车位或车库的车辆除收取停车服务费外,加收场地租赁费暂按每月 270 元收取;

临时停放的车辆,或需占用公用场地(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场地)停放的车辆,按当地通行收费标准或者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场地占用费。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付款方法:乙方可持现金或支票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七、因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上涨或物价上涨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上涨等,甲方可要求提高相关收费标准(含物管费、停车服务费、场地租赁或占用费等);提高后的收费标准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行政部门没有明确批复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乙方有证据证明执行的收费标准低于成本或者当地通行收费标准的,可以在不收取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者直接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根据双方认可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标准。

第七条  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的利用及收益分配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在不损害乙方房屋及其附属、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本小区内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屋顶、公共绿地、小区道路等,本条内以下简称设施)进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50%作为甲方对这些设施进行开发利用的报酬,归甲方所得,另50%作为物业小区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物业维修资金的补充,用于对这些设施的小修或急修等

第八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已交纳维修基金_________元。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

  三、维修基金少于首次归集的30%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金额每天千分之三计收乙方违约金。

 

第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受益人依法予以补偿,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方: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期:           

 

 

 

    方: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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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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