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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5-03-25 14:53  

湘文艺〔201535

 

湖南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专家委员会章程》的

      

 

各市(州)文广新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艺术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

                            2015324

湖南省艺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促进全省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我厅决定成立“湖南省艺术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省文化厅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湖南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高层次咨询机构,是为湖南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专家智囊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按艺术门类分设舞台艺术(戏剧、音乐、舞蹈)和美术(书法、摄影)两大专业委员会,按实际工作需求可进行门类扩充。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全省文艺界知名专家和文化行政部门有关人员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少量省外的知名专家。入选人员须德艺双馨,身体健康,自愿参加委员会工作,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优秀中青年专家及部分专业门类可适当放宽条件;省文化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从事文化艺术及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具有较高专业造诣,在省内专业界具有较高威望。

(三)熟悉全省文化艺术行业相关门类专业现状,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省文化厅予以聘用,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艺术处。专家委员会经常性工作由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人员的增补、变更事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酝酿提出意见,报请厅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做好有关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战略、重大文化艺术项目的论证、指导、评估等工作,做好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协助省文化厅做好各类文化艺术行业竞赛、评奖、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同国内外、境内外文化艺术行业专家、专家组织和学术团体的联系;指导全省文化艺术学术交流活动传播文化艺术知识,培养文化艺术人才,营造适应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专家委员会或成员个人名义不定期地向省文化厅提出促进湖南文化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完成省文化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式有:

(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事关全省文化建设大局的重大规划、决策和项目等;如遇重要情况,经省文化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临时召开。

(二)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专家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在办公室的组织下,承担调研、规划和论证工作;进行各类课题研究;参与重大文稿的讨论;参加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招投标与鉴定验收;举办专家论坛和报告会;撰写年度咨询报告;列席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会议等。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从以下工作纪律:

(一)专家委员会作为文化艺术专业活动咨询、评审机

构,须严格按照省文化厅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代替和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文化艺术专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委员会章程,必须坚持客观 、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专业规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奖、评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及有关保密的规定。

(四)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介入地方文化部门的人事纠纷,不得干预地方正常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成员要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得收受和索要钱物,收受贿赂,反对铺张浪费。

(六)专家委员会成员非经授权,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对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七)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经查实,由省文化厅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文化厅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具体专业活动按照项目资助的原则,须经过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审批的程序,由省文化厅予以适当支持,也可从所承接的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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