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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省文化(群众艺术)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5-04-23 15:48  

湘文社〔2015〕55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省群众艺术馆: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精神,文化部将于2015年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为做好我省文化(群众艺术)馆参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此次评估定级对象为省、市(州)、县三级文化(群众艺术)馆。凡正常开馆的均要参加评估,因基建、拆迁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本次评估的,市(州)级文化馆须报省文化厅批准,县级文化馆须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将其名单和原因报省文化厅备案。


省群众艺术馆由文化部进行评估。


二、评定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市、县级文化馆评估标准和等级必备条件(详见附件,可从省文化厅政府网站下载)为依据,此次评估的数据一律采用2014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组织实施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全省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由省群众艺术馆具体承办)。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对各市(州)文化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县(市、区)文化馆;审核市(州)、县级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和定级名单,对全省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文化部。


各市(州)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市级文化馆自评;组建市级专家评估组,对所辖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评估,并汇总评估数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专家评估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文化馆工作业务,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


四、工作步骤

1. 2015年5月,省、市(州)、县级文化馆自评。


2. 2015年6月,各市(州)文广新局组织市级评估专家组,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文化馆进行实地评估。


3. 2015年6-7月,省文化厅组织省级评估专家组对全省市(州)级文化馆进行实地评估并抽查部分县级馆。


4. 2015年8月,各市(州)文广新局汇总本地评估结果,填写各市州(含所辖县区)文化馆评估结果汇总表并形成文字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并报省群艺馆(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5.省群众艺术馆负责填写全省文化馆评估结果汇总表并形成文字总结报告,于9月10日报省厅审定后上报文化部。并指定专人于9月底前将全省评估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对文化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把文化馆评估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地的评估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财政的支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推动文化馆事业的发展。


2.吃透标准,力求评好报好


全国文化馆评估工作每四年举行一次,文化部从办馆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内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本次评估标准在2011年第三次文化馆评估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各市(州)文广新局和各级文化馆要仔细研究,吃透新标准,对照标准做好自评工作,争取评实评准。同时要准确填报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并按时报送评估工作总结。


联 系 人:厅公共文化处  梁利平  周轻舟

省群众艺术馆  曾红春

联系电话:0731—85286019(传真)85286177

电子邮箱: 775123279 @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群众艺术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2、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3、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4、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doc



                                                        湖南省文化厅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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