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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情况备案

发表时间: 2015-12-31 09:39  

一、备案对象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经营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二、备案事项

权力事项名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情况备案

事项类型:备案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四、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五、审批条件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申报材料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情况说明(包括种类、价格、总量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事项受理审核与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场对申请材料、网站内容进行核对。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受理人员填写打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情况备案登记表》并盖公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备案机关留档,一份交经营单位作为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将材料退回。


九、公开公示

自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备案结果。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5286046

   投诉电话:0731-85286063


    附件:备案流程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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