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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批准

发表时间: 2015-12-31 10:05  

一、审批事项

权力事项名称:境外组织和个人本省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对象

境外组织或个人


三、审批依据

《非遗法》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四、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审批条件

1、境外组织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由境内合作机构提出申请。


2、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得到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支持,并由境内支持机构提出申请。


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与条件:

(1)有利于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2)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调查项目方向或相关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田野调查工作经历和技能;

(3)境外组织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机构和团体,有从事该调查项目方向或相关方向研究的专家;境外个人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专业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一)境外组织进行调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需加盖境内合作机构公章);

2、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组织属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该组织合法证明文件及该组织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合作协议;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时间、人员、内容、方式、被调查者、调查资料及研究成果最终用途等。


(二)境外个人进行调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需加盖境内支持机构公章);

2、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境内支持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支持协议;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时间、人员、内容、方式、被调查者、调查资料及研究成果最终用途等。


七、受理审核和决定

1、受理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对境内合作机构或支持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4、批复(批准或不予批准)。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其他要求

调查结束后,境内合作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及省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5286034

投诉电话:0731-85286034


附件:审批流程.docx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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