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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发表时间: 2015-12-31 10:13  

一、审批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申办成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三、审批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四、审批条件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申报材料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一)受理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1、初审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2、复审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交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专家评审27个工作日),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人事教育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办结告知

1、告知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审核予以颁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的,应当自颁发之日其20日内将获准在省内考级机构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文化部备案。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5286050 

投诉电话:0731-85286059


附件:全省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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