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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表时间: 2015-12-31 10:20  

一、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名称: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申请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单位。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6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544号)。


四、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五、审批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申报材料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于时间限制导致暂时无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的,应提前做好大型群众活动协调工作;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八、事项受理审核与决定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审核

1、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2、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决定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四)办结告知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颁发《演出许可通知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九、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5286046

投诉电话:0731-85286063


附件:审批流程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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