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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发表时间: 2015-12-31 10:22  

一、审批对象

申请开展演出经营与演出经纪的单位


二、审批事项

权力事项名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五、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有与之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申报材料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八、事项受理审核与决定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审核

1、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2、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决定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四)办结告知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九、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5286046

投诉电话:0731-85286063


附件:审批流程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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