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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厅文艺家采风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6-04-15 14:52  

 各市州文(体)广新局、各省直管县文化行政部门、省直有关艺术单位:


    现将《湖南省文化厅文艺家采风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彭祎璠,联系电话:0731—85286014

 

                                                           湖南省文化厅

                                                           2016年4月11日

 

 

湖南省文化厅文艺家采风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中宣部、文化部等关于在全国文艺界广泛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使我省文艺工作者牢固树立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积累生活素材,增加创作灵感,推动我省文艺家采风活动长期化、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我省文艺事业持续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文艺家为我省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专业的文艺工作者。

 

第三条 文艺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与时代同进步、与人民共命运的文艺道路,力争创作出更好更多具有中国特色、湖湘气派,有温度、有深度,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要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等各领域文艺骨干深入基层开展采风活动,对采风活动过程要跟踪服务、管理。

 

第五条 采风活动要主题突出、形式多样,文艺家要带着创作选题、创作任务,通过实地走访、人物采访、资料查阅、蹲点生活等方式进行定向采风。

 

第六条 各艺术表演单位要按照“各自归口、提前申报”的要求,做好采风计划并报备。省级艺术表演单位报省文化厅备案,市县级艺术表演单位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省各艺术创作单位的文艺工作者每年下基层采风创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省文化厅艺术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年下基层体验生活、创作采风原则上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艺单位在开展下基层采风活动中,要自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遵守各项群众纪律、廉政纪律,轻车简从,注意安全,不给基层增加任何负担,在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学习中,把良好的艺德、高尚的品行留在基层。

 

第九条 各艺术创作生产单位(部门)应当对采风活动予以经费保障。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和省级艺术创作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优先支持。

 

第十条 省文化厅要加强采风活动的绩效考核,适时组织全省文艺采风成果展演、展览活动,对工作组织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采风活动参与情况作为文艺工作者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定、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参考。在省内文艺评奖表彰活动和向全国性文艺活动、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推荐名单时,对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优秀文艺工作者应予重点推荐。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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