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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舞台剧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7-07-28 10:35  

各市州文(体)广新局、省直有关艺术单位:

为加强我省舞台剧目创作、演出管理,省文化厅制定了《湖南省舞台剧目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

                                   2017年7月26日

 



湖南省舞台剧目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舞台剧目创作、演出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舞台剧目创作应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艺术创作各环节。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高度统一,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体制类型艺术创作单位、艺术表演团体、文化公司新创、复排、移植整理和改编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表演艺术形式的舞台艺术作品。


第四条

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省文化厅负责全省舞台剧目创作、演出管理工作。成立舞台剧目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成员由文化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和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舞台剧目审查小组负责全省相关剧目公演前的审查工作。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党委宣传部门指导下,依据本规定负责区域内的舞台剧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厅加强对舞台艺术创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加强舞台艺术创作题材规划,严把创作导向关,坚持 “三论证”(剧本题材、作品生产效益和作品主创团队论证)原则,把好剧本创作关。


第六条

舞台剧目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创作单位的全部活动负责,对创作剧目的导向负责。


第七条

全省新创、复排、移植整理和改编的舞台剧目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创作单位在剧目投排前,应将剧本(台本、创作方案)书面报送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审核,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投排。

(二)排练合成后,创作单位应向文化行政部门(属地管理)报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舞台剧目审查小组审看,审查小组根据审看情况提出可以公演、暂缓公演、不可公演的意见。

(三)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剧目,经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由省文化厅组织舞台剧目审查小组审看,审查小组根据审看情况提出可以公演、暂缓公演、不可公演的意见。

(四)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剧目,省直单位的剧目由省文化厅组织舞台剧目审查小组审看,市州(县区)剧目由省文化厅会同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审看,根据审看情况提出可以公演、暂缓公演、不可公演的意见。

(五)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到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剧目,须请省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审核。

(六)舞台剧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5.诽谤、侮辱他人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剧目审查小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并定为暂缓公演的剧目,创作单位必须暂缓公演,等修改到位,再次报审,经剧目审查小组审看通过后方可公演和传播。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26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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