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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全省文化系统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06-06 12:02  

各市州文(体)广新局、各省直管县文化行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厅直各单位:

《全省文化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文化厅

2018年6月6日

全省文化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严肃工作纪律,推动全省文化系统工作规范运行,及时准确掌握和反映全省文化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会议等情况,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全省宣传文化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文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省文化厅机关处室、省文物局

(二)省文化厅直属单位

(三)市州文(体)广新局、省直管县文化行政部门

二、报告内容

(一)重点工作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的情况。

2.学习贯彻全国文化和旅游厅局长会议、全省宣传部长会议、全省宣传部长座谈会、全省文化工作会议、全省文化工作半年推进会等会议精神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要部署完成情况。

3.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5.巡视整改情况。

6.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意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意向。单位大额资金使用情况,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投资情况、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笔资金使用情况。

(二)重大事件

1.理论导向、舞台艺术与群众文化艺术导向、新闻舆论、重大网络舆情、文化扶贫、文化市场、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人才、对外文化交流、文物等方面重大文化事故。

2.文化系统干部职工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3.省文化厅系统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立案调查的事件。

(三)重要活动

1.接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文化和旅游部考察调研。

2.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含现任、离退休)来域内调研指导工作。

3.协调接待中央新闻单位报道或国(境)外媒体开展大型集中采访报道。

4.组织10人以上(含10人)离开湖南学习考察,其中,出国(境)的,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5.举办或承办的重要节庆活动、重大纪念活动、重大文化活动、200人以上(含)参加的论坛、培训班。

6.邀请国内外知名社科专家、学者来域内的讲学、授课。

(四)重要会议

1.承接全国性的文化和旅游工作会议、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部署会或重点工作推进会。

2.举办或承办的重大新闻发布会、100人以上(含)参加的研讨会、500人以上(含)参加的报告会。  

(五)重要指示、批示

中央和国家领导,省领导,文化和旅游部领导,省文化厅领导的指示、批示及落实情况。

(六)有关文稿

1.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年度工作要点、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

3.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年度特色和亮点工作综述)。

4.民主生活会材料。

(七)其他方面

单位领导分工情况、主要负责人公休、班子成员(含现任、离退休)重大变故;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长沙;单位或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原则

(一)书面。重大事项报告由处室(局),全省文化系统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职能机构,书面报送省文化厅。书面报送格式应按公文格式排版、印刷。

(二)及时。对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排出时间表,指定责任人,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做到不迟报,无需催报。

(三)如实。重大事项报告以事实为依据,有一说一,报告成绩不夸大其词,报告问题不轻描淡写,绝不虚假报告混淆视听。

(四)精准。根据“报告内容”中界定的重大事项,坚持有事必报、一事一报,确保不发生漏报、瞒报、乱报的现象。

四、报告规程

(一)省文化厅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各处室、省文物局按程序和规定,提前4个工作日汇总至省文化厅办公室上报。各单位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职能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文化厅报告(传真:0731-85286060)。

(二)省文化厅办公室接收重大事项报告后,立即按照相应流程办理。

(三)无书面形式的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不予受理。紧急情况必须临机处置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应根据需要补充书面报告。

五、纪律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文化系统各级各单位要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明确好分管责任人、责任机构和联系人,确保全省文化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效落地,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规范运转。

(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瞒报或弄虚作假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考评指标体系。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规定办理;外出请假,须本人或本单位征得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同意后,填写《事项报告审批单》报厅办公室备案。

(四)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需要请求的事项按程序另行文办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5月16日印发的《全省文化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湘文办〔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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