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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9-07-22 16:37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717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实现文化、旅游与现代科技的融合与协作,持续提升全省文旅行业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过程中的推动力,提高我省在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水平,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项目)是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成员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厅科技创新项目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为核心,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三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以需求为导向,面向本省、自主申报、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原则,要结合湖南地域特色,重点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结合湖南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面向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应用需求,面向文化和旅游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范围包括:

  (一)应用类项目:包括艺术科技,文物科技,图书馆科技,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及新兴文化产业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技术,旅游相关科技,文化及其它文旅科技。

  1、艺术科技: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进与研制,美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2、文物科技:田野考古与科技考古,文物建筑保护,博物馆相关科技,土遗址与石刻文物保护,馆藏珍贵文物的保护与修复,文物预防性保护与数字化保护技术等。

  3、图书馆科技:图书馆管理的自动化,非印刷载体及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图书传送设备的研制及文献的保存、保护以及新媒体技术在图书馆领域的应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关键技术等。

  4、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及新兴文化产业科技:动漫、游戏等网络文化产品的生产制作工具研发,新型娱乐设备、人机交互产品和虚拟游戏模式研究等。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传统技艺科技创新、保护及展示所需的支撑技术与关键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仿真的各类产品及技术平台的研究和应用等。

  6、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技术: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景区的监控技术及平台研发,在线文化内容监控平台研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技术,文化旅游市场票务、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数字信息系统的集成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等。

  7、旅游相关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VR/AR、遥感测绘、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在旅游产业中的应用研究,旅游新装备、新器材、新设施、新材料等。

  8、文化和旅游设施、设备、器材、服务规范的标准编制。

  (二)基础类项目: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戏曲研究、影视及新媒体艺术研究、音乐研究、舞蹈研究、美术与设计艺术研究、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及综合研究。 

  1、艺术基础理论研究包括艺术学原理、艺术社会学、艺术批评学、艺术史学等研究。 

  2、戏剧戏曲研究包括戏剧、戏曲、曲艺、木偶戏、皮影戏等研究,突出其在当代社会环境中的现实意义、学科创新、现象与样式研究。 

  3、影视及新媒体艺术研究包括电影、广播电视、动漫、新媒体艺术等广泛论题的研究,突出其理论建设和学科建设。

  4、音乐研究包括音乐史学、民族音乐学、系统音乐学等研究,突出湖南区域内各音乐分支深化、细化的相关课题及湖南传统音乐文化及其形态研究。

  5、舞蹈研究包括舞蹈学原理、民族舞蹈学、舞蹈文化学、舞蹈批评学、舞蹈史学等舞蹈基础理论,以及舞蹈创作学、舞蹈传播学等应用理论两大类研究,突出当代文化语境中舞蹈学科更新与理论方法创新研究。

  6、美术与设计艺术研究包括美术(绘画、雕塑等纯艺术)和作为实用艺术的设计艺术等研究,突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美术研究体系与方法研究,以及设计艺术在中国经济,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研究。

  7、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及综合研究包括艺术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政策、文化创新和文化体制改革等研究,突出当前文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文化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和旅游厅急需研究的重大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审定后,采取邀请招标或实行特别委托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科技教育处承担厅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遴选专家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成果验收、结项和宣传推介工作;建立和管理项目库及网上申报平台;拨付、管理项目资助经费;评选和奖励项目优秀成果。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平台申报;同时填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报科技教育处。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11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职责,能够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3、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项目的申请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4、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尚未结题的厅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申请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及本单位能否提供相应研究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1、未按规定填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的。

  2、项目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3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按时完成厅科技创新项目年度检查或上一年度的厅科技创新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50%的。

  第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程序为:

  1、科技教育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书,提交专家委员会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项目团队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形成评审结果;

  3、科技教育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提出拟立项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拟立项项目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科技教育处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厅党组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签订《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履行合同书的约定,研究成果不能违背约定内容,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涉及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和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以无偿的方式扶持。根据每年度立项情况,科技教育处提出年度补助计划,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补助额度和落实的配套经费编制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支配使用项目经费,所有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分期进行。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6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证拨付30%,其余1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如合同中止,未使用的补助经费由文化和旅游厅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的专家劳务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项目经费使用账目,如实编制《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检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五章 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后续拨付挂钩。每年的6-11月为年度检查期,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年度检查表》,报科技教育处审核。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后续经费拨付,严重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厅科技创新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为项目组成员提供研究必要的时间和相关条件;在项目完成前,一般不调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工作;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有正当理由,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但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5、延期不超过一年;

  6、中止项目协议;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厅科技创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地评估厅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项目验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合同书中所规定的成果资料;

  (二)项目验收可采用专家会审、通讯评审、检测评定等形式。科技教育处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旅建设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技教育处办理结项程序,颁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项目结项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评奖

  第三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加强对厅科技创新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我省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中的决策作用。

  第三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遴选研究思路新颖、前期工作充分、应用前景广阔的厅科技创新项目参与国家级项目的申报,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条 推动科技创新项目纳入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符合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类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省文化和旅游厅连续3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分类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科技教育处负责建立厅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库并开展评奖工作,评选、奖励厅科技创新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和在厅科技创新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奖工作每五年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9524日经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计划内的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项目,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其他被列入国家、省部级和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文化科技、艺术科研项目、创新项目,依照国家及省部相关管理办法及管理权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文旅科教〔2019〕66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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