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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8-17 00:00  

各市州旅游局,各出境游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许可审批及管理权限

(一)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省旅游局委托各市州旅游局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旅行社的日常监管工作。省旅游局法人代表将正式与各市州旅游局法人代表签定《湖南省旅游系统行政许可委托书》。在未办理许可审批委托手续前,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省旅游局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二)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由省旅游局受理申请及资料的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向国家旅游局申报。同时,省旅游局负责全省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的印制

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印制。省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和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套印湖南省旅游局公章,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不套印公章,由接受备案的市州旅游局盖章颁发。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省旅游局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工本费。

三、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的颁发及编号

(一)省旅游局负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颁发;市州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颁发。

(二)省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湖南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长沙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1001”;株洲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2001”;湘潭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3001”;衡阳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4001”;邵阳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5001”;岳阳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6001”;常德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7001”;张家界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8001”;益阳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09001”;郴州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10001”;永州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11001”;怀化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12001”;娄底市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13001”;湘西州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31001”)。

(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省市拼音字母、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湖南1号为“L-HUN-WZ00001”);

(四)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省市拼音字母、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湖南1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HUN-CJ00001”);

(五)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采用在许可证编号后加横线连接设立城市名称和“分社”拼音声母第一字母、再横线连接三位数序号组成(如长沙1号旅行社株洲分社的编号为“L-HUN-01001-ZZFS-001”)。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采用许可证编号后附加横线设立地具体地名和“网点”拼音声母第一字母、再横线连接二位数编号组成(如长沙市1号旅行社五一路服务网点的编号为“L-HUN-01001-WYLWD-01”)。

四、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一)、旅行社名称原则上要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字样,限制现有旅行社和新设立旅行社使用其他行业特有称谓。

(二)、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名称原则上不变。要求加“国际”等字样时,要先申请工商部门进行名称变更登记。

(三)、旅行社使用与本企业名称、字号不同,但属本社特有旅游品牌名称的,应当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报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行社申请核准、登记和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如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的,必须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六)、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具体地名和“服务网点”三部分构成。

五、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范围

(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上,应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上,应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上,应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四)、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上,应该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六、分支机构设立原则和备案

(一)、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二)、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出入、识认的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该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三)、受理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开始接受时间不应晚于2009年12月31日。

(四)、受理上述备案时,对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向其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书》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旅行社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分社或服务网点登记。

七、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工作于2009年8月18日开始,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再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备案资料统一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备案。各旅行社请在规定时间内在湖南“9000旅游诚信网”上填报有关申请资料并提交市州旅游局审核。各市州旅游局在湖南“9000旅游诚信网”对所辖旅行社网上填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书面资料提交省旅游局核准后方可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换发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资料,如有变更事项,须同时提交《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省旅游局将定期公告旅行社审核换证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八、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为计算原则,现为国际旅行社的从国家旅游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则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九、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再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十、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编号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编号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2010年5月1日后由省旅游局代为收缴、销毁。

十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旅行社根据《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并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报省旅游局和所在地市州旅游局备案。

(二)由银行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旅行社须与提供担保的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银行担保期限由旅行社与银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开办担保和续办担保手续,旅行社须将银行担保书原件交给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三)旅行社在交存质量保证金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关于核退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旅行社按照新《条例》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补足6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补足42万元。2009年4月30日前设立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补足1.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补足9万元。按照湘旅[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全额交存质量保证金,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补足至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补足至14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补足至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补足至30万元。

(四)2009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质量保证金,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30万元。

(五)2009年8月18日至9月20日,省旅游局及各市州旅游局向所辖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9月25日前,各市州旅游局将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的情况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将于9月30日前在湖南旅游网上发布全省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公告。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

(七)自2009年5月1日即《条例》实施之日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均不得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中提取管理费。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由各级政府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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