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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参评“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03-04 00:00  

各市州旅游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产业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湖南旅游的满意度,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旅游购物示范点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包括城市特色旅游购物街区、特色旅游商品专营专卖商店、综合性旅游休闲购物中心,皆可参加评选。

二、基本条件:

1、面积和位置:特色旅游购物街区、综合性旅游休闲购物中心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单体面积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位于城市商业区、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沿线等方便游客使用的位置;

2、购物场所建筑物外观具有文化特色,有足够的停车空间,对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达到两年以上;

3、购物环境舒适,有中外文对照的指示标识,游客休息处,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卫生间,司陪人员休息室,并能提供省、市旅游信息资料;

4、安全及应急处置制度及设施健全,有专业保安人员维护购物秩序,卫生符合GB9670要求;

5、旅游商品品种丰富,特色鲜明,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明码标价,陈列美观,购物线路合理;

6、提供咨询、包装、订货、送货、邮寄、外语导购、行李寄存、及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特殊服务;可使用银行卡消费,提供正规销售发票;

7、服务态度热情适度,使用普通话服务,尊重游客的宗教习惯。统一着装,佩戴工牌,开展旅游业务培训;

8、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接待旅游团队的登记制度,处理投诉制度,并公布当地旅游部门的投诉电话。

三、评选方式:

请各市州旅游局本着满足游客需要,发挥旅游业的综合带动功能的宗旨,认真组织筛选,每个市州可推荐1-3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评,对于有个别条件尚未达标的,需承诺能在3个月之内整改到位。参评单位需自愿申报,并如实填写参评表(附表一),市州旅游局进行初评后提出推荐意见(附表二),于3月10日前报省局规划财务处。省局将于3月中旬组织筛选评定,对符合条件且对产业发展带动示范作用大的单位颁发首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标牌并公示。

联 系 人:梁金华,黄可

电话及传真:0731-88864237,84768407

信 箱:luckywm10@sina.com

特此通知。

附:

附表一:《“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参评表》

附表二:《市(州)旅游局初检及推荐意见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参评表》

《市(州)旅游局初检及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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