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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03-22 00:00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旅游企业:

为引导和鼓励旅游单位拓展入境游市场,促进旅游支柱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各地旅游部门和从业单位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努力培育壮大我省旅游支柱产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

(一)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 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20%用于国内旅游奖励。

第五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为我省旅行社、旅游公司、市州旅游局。

第六条 省入境旅游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是我省入境旅游奖励事项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数奖

对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5000人数以上的国际旅行社,人均消费在1500元以下,按入境游客人次数每人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人均消费在1500元-2000元之间(含1500元)的,按入境游客人次数每人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人均消费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入境游客人次数每人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入境旅游市场开拓奖

对开拓我省境外客源市场特别是新兴、远程、高端市场具有突出贡献,并能明显带来客源增长的旅游单位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市场开拓综合奖

对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总人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且积极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境外展览、促销的省内国际旅行社给予2-6万元奖励;

2、市场开拓广告奖

对我省旅游单位委托省外、境外旅行批发商和代理商推广我省旅游产品,投入资金在境外媒体刊发旅游目的地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经核实,对我省旅游单位给予广告费50%以内的奖励;

3、市场开拓奖

对组织境外专列来湘旅游,或策划实施在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旅游宣传招徕大型专题活动,经评估,给予策划实施的旅游单位2-6万元的奖励;对省内外国际旅行社邀请境外媒体记者和旅行商来湘,并在省旅游局进行了备案,经核实,按实际邀请人数及每人每天300元以内的接待费补助(房、餐、车等),对负责接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三)入境旅游包机奖

对合作经营入境来湘包机的旅游企业,每入境一架奖励1500元(包机切位按比例计算)。

(四)市州入境旅游奖

市州对入境旅游有投入,按各市州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次总数占全省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次总数的份额和增幅分别排名,两项名次数相加,取前5名给予2-6万元的奖励。

(五)国际旅行社全国百强奖

对我省进入全国年度百强的国际旅行社,每社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国内旅游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国内旅游贡献奖

根据全省旅行社企业国内旅游综合排名,对旅行社企业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总额分别排名,两项名次数相加取前5名,给予1-3万元奖励。

(二)国内旅行社全国百强奖

对我省进入全国年度百强的国内旅行社,每社奖励1万元。

(三)国内旅游市场开拓奖

旅行社组织专列来湘旅游,每列给予5000元的奖励;组织国内来湘旅游包机每架次给予1000元奖励。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旅游企业和市州旅游局申报奖励项目,需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省旅游局提交“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本年度的“来湘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来湘入境包机架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包机合作经营合同及付款凭证,边防、口岸部门(或航空公司)下发的航班时刻表通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或使用;

省旅游局根据旅游企业和市州旅游局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结合旅行社年审项目、年度统计报表、边检部门的统计数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市州旅游局收到的奖励资金作为单位工作经费开支,不发给个人;其他旅游单位收到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受到旅行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已颁发的资金由省旅游局予以收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两年的申报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2006】39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附件下载:

附件: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报总表 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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