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关于旅行社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表时间: 2013-08-02 00:00  

各市州旅游局,各出境游组团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委省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对全省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了一批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旅行社。现将四起违规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2011年10月16日,由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乘坐的鄂D08102客车在S306线永顺县境内侧翻,导致发生11人死36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旅行社未与委托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将地接业务委托给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后,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依法将该社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划扣用于事故赔偿。长沙市旅游局于2013年1月29日书面通知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补交质量保证金,至2013年6月20日止,该旅行社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长沙市旅游局对长沙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1年10月16日,由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接待的旅游团队乘坐的鄂D08102客车在S306线永顺县境内侧翻,导致发生11人死36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湘政函[2013]44号),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发现该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内部管理不到位,采用承包形式对部门管理,有关印章由部门保管使用,由部门独立运作旅游团队;未与长沙携程旅行社签订委托接待合同;租用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承运旅游团队。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省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三)项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三)项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总经理陈东作出罚款21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调查港澳旅游券的函》的要求,我局对涉及“港澳旅游券”投诉案件的相关旅行社和饭店进行了调查。经查实,湖南新景界国际旅行社通过发放“港澳旅游券”所组织的游客在香港遭遇强迫消费和欺诈消费,引起游客严重不满并投诉;且该旅行社未向地接社金俊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支付接待服务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省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和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沙温馨之旅老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4月9日在《长沙晚报》A23版违规刊登了赴台游广告。4月10日,省旅游局联合省工商局对该旅行社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旅行社除违规发布赴台游广告之外,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旅行社使用国内旅游合同文本与游客签订港澳游合同,且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2、作为深圳金燕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社,该旅行社将港澳旅游团队业务交给不具备操作旅游团队业务资格的深圳金燕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九营业部;3、该旅行社向深圳金燕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九营业部支付成人团款仅为280元/人,而同一团队不占床儿童的团款则达到了900元/人,支付费用明显低于接待成本。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省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和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希望全省各旅行社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旅游团队运行质量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各市州旅游局要及时向辖区内旅行社转发此通报,继续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综合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安全满意的旅游形象,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关于旅行社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1032812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