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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导游证发放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6-08-05 00:00  
 湘旅办〔2016113号

 

 

各市州旅游局(委、办):

近年来,为支持我省入境旅游的发展,省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但尚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临时导游证,有效弥补解决了我省小语种外语导游短缺的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些旅行社反复申领临时导游证、持临时导游证带国内团等现象,违背了临时导游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及时纠偏,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导游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导游证的受理

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临时导游证的受理和核发工作。根据《关于明确市(州)旅游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的通知》(湘旅(2016)40号)文件规定,张家界市旅行社可以直接到张家界市旅游外事委员会申领韩语临时导游证。

二、临时导游证的核发

旅游局在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应对申办旅行社进行业务量评估和材料审核,原则上根据旅行社上年度同期客源国入境接团量来决定核发数量,若是旅行社开发的入境游客源国,可凭特殊语言旅游团队接待确认书申请办理,确保为入境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三、临时导游人员的管理

1、旅行社要切实加强对申办临时导游人员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并建立临时导游人员业务档案。

2、凡持临时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在有效期内进行导游活动时,应持所聘旅行社派团计划书并佩戴《临时导游证》;

3、如在工作中被旅游质监部门认定违规,将收回《临时导游证》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临时导游证》。

4、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为3个月。如服务质量较好、业务确实需要延期的,到期后可重新申办,但一年内申办不得超过2次。

5、临时导游证在有效期满后一周内,由聘用旅行社统一收回并上交省旅游局销毁。无故未按时交回者将取消旅行社年度内申办临时导游证的资格。

6、临时导游证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损坏不予补办。

7、对临时导游的服务质量管理,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8、临时导游证发放仅作为在特殊情况下的旅游市场应急手段,凡当年申办过临时导游证的旅行社,次年应及时做好相关预案,避免滥用临时导游证。

    

                         湖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8月5

 

湖南省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导游证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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