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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5-09-23 00:00  

各市州旅游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旅游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旅行社、分社。

二、清理核查时间

2015年9月21日—10月15日。

三、清理核查方式

(一)旅行社及分社质保金缴存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对所属旅行社及分社的质保金进行清理核查,检查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查验银行出具的质保金存单或银行担保函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质保金存单上应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备查字样,担保函的担保期限不低于一年。外地旅行社在本地设立的分公司,应提交总公司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材料,数额应与该分公司经营范围相符。

(二)按规定清退旅行社及分社质保金。各市州要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统计辖区内质保金缴存满三年且无行政处罚记录的旅行社,书面告知其尽快办理质保金清退手续,将缴存数额降低50%。旅行社退还50%质保金后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质保金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市州旅游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清理,严格执法。新审批的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按量缴存质保金。各市州认真核查旅行社所缴质保金额度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额度不足的应限时补足。对拒不缴存或补足质保金的旅行社,各市州应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省旅游局将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各市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质保金存取的监管力度。要与银行等合作单位密切联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质保金协议范本,规范缴存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旅行社质保金实行动态监管。

请各市州旅游局于10月15日前将情况上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常 炼 刘 曼 电话(传真):84725372

邮 箱:407297610@qq.com

湖南省旅游局

2015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关于开展全省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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