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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将被处罚

发表时间: 2023-07-03 08:54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张家界某旅行社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不给带团导游周某支付导游服务费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该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22年7月12日,张家界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浙江金华旅游团队,为了吸引游客,不惜负成本揽客。接到游客后,旅行社为了弥补亏空,未给导游周某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约定以购物返佣形式计提获取。导游人员周某在团队前往某苗寨途中,向团队游客讲述虚假的苗医故事,诱导游客购买保健品,获得购物返佣 944元,还嫌游客消费太少,最后与游客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

今年3月20日,张家界执法支队发现相关网络舆情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诱导胁迫旅游者购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该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旅行社负责人童某和事件直接责任人李某和导游周某分别依法给予了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罚。

法条适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导游周某所带 NO.1995团队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之规定。

同时,该旅行社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为负成本操作接待的旅行团,且违法行为在网络多平台曝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针对该旅行社违法情节,张家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吊销该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对公司负责人童某罚款12000元。

延伸阅读:“不合理低价游”是旅游市场乱象之源,而不支付导游人员服务费用,导游人员靠拿返佣回扣来作为薪酬,几乎成了业界不成文的规定,也是造成诱导胁迫旅游者加点购物等旅游市场乱象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当事旅行社以负成本接待旅游者,不支付导游服务薪酬,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周某约定通过购物加点弥补亏空,最后导致与游客发生纠纷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了张家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因此,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将会成为文旅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中一个重要整治内容。

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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