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9-11-29 16:30  

湘文旅政法〔2019〕119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明确规划功能,加强规划管理,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快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1月29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强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和省发改委关于规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即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期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

专项规划,即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特定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方向、文化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的专门要求。具体包括艺术创作规划、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产品规划、旅游设施规划等。

区域规划,即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具体包括旅游区规划等。

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即指导市州和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 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建立以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省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及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有关行业标准,对从事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的单位进行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实行先立项后编制,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发展规律;

(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编制依据、规划期、论证情况、衔接要求、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规划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立项须报厅主要领导批准。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研究规划编制需求后制定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提交厅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拟报请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规划,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与省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立项衔接。

第十三条 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研、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坚持开门搞规划,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规划编制水平。

第十四条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求如下:(一)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二)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三)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四)重大项目和政策举措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五)对需要政府投资的规划,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规划论证

第十六条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规划和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征求各处室和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批前,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参与重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论证工作,进行各规划之间的衔接把关。参与论证的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跨市州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重点县(市区)及重点乡镇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5A级旅游景区规划、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当地政府共同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的方案设计,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意见,避免同质化竞争。涉及意识形态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方案,比如演艺类项目,必须按程序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方案,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报批。

第四章 规划报批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规划,必须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审定,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报批前须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州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重点县(市区)及重点乡镇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5A级旅游景区规划、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意见后,按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须报省政府审批的省级专项规划,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审定后,送省发改委等部门会签后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规划报批时,除规划草案送审稿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等;

(二)衔接和论证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规划发布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规划信息库。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厅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印发后,应及时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入库。

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省发改委备案。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编制或批准的各类规划,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报省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升规划实施效能。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年度执行计划,强化年度计划与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年度计划要将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确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强化以规划管住项目的意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时,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依据规划来布局重大项目。

第三十条 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履行原编制有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规划意识,把规划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各类规划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应在本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编制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给予适当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阅读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4453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