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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旅游 “3521”创建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2-09-17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乡村旅游业的提升和发展,努力实现我省由旅游产业大省向旅游强省跨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湘发[2012]12号)、《湖南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实施方案》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资金的来源为:

(一)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 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和标准

第四条 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资金用于补贴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创建合格单位的旅游建设项目,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咨询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五条 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项目补贴标准:

(一)湖南省旅游强县

对上年度成功创建湖南省旅游强县的,按每县贰拾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湖南省特色旅游名镇

对上年度成功创建湖南省特色旅游名镇的,按每镇拾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湖南省特色旅游名村

对上年度成功创建湖南省特色旅游名村的,按每村伍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对成功创建湖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按每单位贰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创建工程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

省旅游局根据省创建办核定的上年度省乡村旅游“3521”创建工程创建合格单位名单,结合各单位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项目补贴资金下拨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创建合格项目单位。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项目补贴资金后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该项目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已颁发的资金由省旅游局予以收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今后两年的奖励申报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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