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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与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2-09-17 00:0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复核与监督。

本办法适用于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包括城市特色旅游购物街区、特色旅游商品专营专卖商店、综合性旅游休闲购物中心,皆可参加评选。各类旅游购物场所参与旅游购物示范点的评定和复核。

2 基本条件

2.1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应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有效证照。

2.2 旅游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综合类旅游购物场所要求设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的展销专柜,面积不低于500 m2;专营类旅游购物场展销的具湖南特色和本企业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数量不低于80%;都应有一定数量的原创性、独特性的旅游商品展销。

2.3 旅游购物示范点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2.4 面积要求:

a)综合类旅游购物场所内设旅游商品专店面积不小于200 m2。

b)专营类旅游购物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 m2。

2.5 上年度旅游购物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 旅游购物示范点及标志

3.1 按照本办法评定旅游购物示范点。

3.2 旅游购物示范点的标牌、证书由湖南省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3.3 旅游购物示范点的标牌应置于购物场所明显位置。

4 评定与监督

4.1 评定机构

设立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及复核工作,评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包括湖南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行业管理处、湖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和各市(州)旅游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评定人员由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省旅游商品协会和各市州旅游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4.2 申请

4.2.1 申请评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应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参评表》(附录一);

b) 企业经营相关证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场地产权证、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会员证书等);

4.2.2 申请评定的旅游购物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市(州)旅游局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附录二),报送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审查。

4.3 评定程序

4.3.1 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接到旅游购物场所的评定申请书后,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4.3.2 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于一个月内根据旅游购物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场所按照本办法进行现场审核评定。

4.3.3 审核评定主要内容:

a) 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b) 认定本办法的达标情况;

c) 按照本办法中给出的各项评定标准进行打分,全面考核、评定。

4.4 评定方法

4.4.1 评定条件以国家旅游局《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26356-2010)、《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分细则》为依据。

4.4.2 购物场所达不到示范点的条件,不能获得示范点的称号。

4.4.3 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评定规则进行。

4.4.4 对取得示范点称号的旅游购物场所,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4.5 复核及处理

4.5.1 对已取得示范点称号的旅游购物场所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工作。

4.5.2 旅游购物场所对照本办法每年进行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材料上报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复核。

4.5.3 对复核认定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旅游购物场所,按以下办法处理:

a) 对不能达到办法要求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示范点称号等处理,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点称号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公布处理结果;

b) 旅游购物场所在整改规定期限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旅游局负责部门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评定委员会应做出整改或取消称号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c) 被取消示范点称号的旅游购物场所,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d) 已取得示范点称号的旅游购物场所如发生严重违规、重大投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定委员会可做出取消称号处理;

e) 被取消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会员资格的, 评定委员会可做出取消示范点称号的处理;

4.5.4 旅游购物场所接到被取消示范点称号处理的,由评定委员会收回原称号标志和证书。

4.6 日常监督管理

旅游购物示范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旅游购物场所存在与本办法要求不相符的情形时,有权向评定委员会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称号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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