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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色旅游名镇(乡)创建标准

发表时间: 2012-09-17 00:00  

一、创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建制镇(乡)。

二、基本条件

辖区内建筑遗产、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自然景观比较富集,能较完整地反映历史风貌、地域文化、民族风情及旅游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及观赏游览价值,同时具备一定旅游接待能力或发展旅游产业潜力的镇(乡),均可参加特色旅游名镇(乡)的创建。

三、必备条件

1、具有鲜明旅游特色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2、年旅游综合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3、旅游直接就业人数600人及以上;

4、旅游参观区点有3个及以上;

5、旅游经营企业(含个体经营户)80个及以上;

6、旅游管理机制健全;

7、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较大旅游资源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

四、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分为资源产品、规划建设、旅游发展、管理服务四部分,分值100分;另设加分项目,获得的与旅游有关的国家级荣誉每个加一分,总分不超过10分。

评定得分70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创建合格单位,评定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若评定得分70分及以上的单位数超出当年创建的数量,按照评定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当年相应数量的创建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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