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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郭姗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琼旅罚决〔2016〕2号

发表时间: 2016-02-26 00:00  

    被处罚人:郭珊珊    性别:男    年龄:29    职务:导游     

  导游证号:D-4301-517095身份证号码:420822198604156118 

  工作单位:湖南省导服中心   电话:13698986956 

  住所(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水岸阳光B区栋A2215 

  邮政编码:570208 

    

  违法事实、理由:经查,2015112日,导游员郭珊珊没有经过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接待分别来自福建、河南等地的游客35名,并持伪造的导游证接待,20151158时许,在天涯海角景区被三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导游员郭珊珊因使用伪造的证件被三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另查,郭珊珊于2013826日曾因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被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处15000元罚款(郭珊珊至今尚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郭珊珊20138月因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被处罚,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也无悔改,再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发后,拒绝配合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情节及后果严重。 

  以上事实有郭珊珊询问笔录、游客洪某某和韩某某的调查笔录、三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给予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125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人(其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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