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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杨佳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旅罚字〔2015〕第 6 号

发表时间: 2015-08-12 00:00  

湘旅罚字〔2015〕第 6


被处罚人 杨佳欣 性别 年龄 28

证照号码 身份证:430803198702050970

导游证: D-4308-003694

工作单位 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 电话 18874490505

住所(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一组

邮政编码 427000

违法事实、理由:2015428日,你受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委派,担任一长沙至张家界50人散拼团的导游,途中,你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因邱发云等16名游客表示不愿意参加自费项目,你不为其安排中餐,引起游客不满并引发冲突,随后你持刀与游客对峙。经查,你在带团期间,存在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终止导游服务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 杨佳欣本人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的规定。

依据 《旅游法》第一百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吊销导游证 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请你于 2015 8 25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湖南省旅游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40号) ,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湖南省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湖南省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旅游局

2015年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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