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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8-03 15:09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8月3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内部应当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情况汇报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由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经对外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的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监管权限,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本部门所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已持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掌握列入本部门抽查清单的每个事项的抽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市、县(市、区)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实施随机抽查家数最低不得少于检查总家数的20%。

第十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菅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抽查工作,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该按照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检查模块中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失信记录要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工作绩效考评范围。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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