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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色旅游名村创建标准

发表时间: 2012-09-17 00:00  

一、创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建制村

二、基本条件

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保存完好的古宅建筑、独特的民俗习惯、规模农业以及新农村建设成就等旅游吸引物,或依托著名旅游景区,积极开展旅游接待和休闲活动,并形成一定的旅游业规模和特色的村庄。

三、必备条件

1、旅游特色鲜明和生态环境良好,全村绿化覆盖率60%以上;

2、旅游综合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3、旅游接待点和参观点20个以上;

4、建立了旅游组织管理机构;

5、环境保护良好,周边无污染性企业,无明显生态破坏现象。

四、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分为资源产品、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发展指标四部分,分值100分;另设加分项目,获得的与旅游有关的国家级荣誉每个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评定得分70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创建合格单位,评定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若评定得分70及以上的单位数超出当年创建的数量,按照评定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当年相应数量的创建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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