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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801号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26-10-10 11:38  

兰广湘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已修缮完成文物开放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历史文化、服务社会大众。当前我省文物保护修缮工作成效显著,但在后续开放利用环节确实存在一定滞后。让“修好的文物活起来、用起来”,是当前我厅深化文旅融合、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发力点。

一、关于建立文物修缮与开放利用一体化推进机制

(一)规划先行,坚持修用并重。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导则》)第三条关于“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的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政发〔2016〕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的要求,要求项目申报地在编制修缮方案的同时,同步提供初步的开放利用方案,从源头避免“重修缮、轻利用”和“修完即闲置”的现象。

(二)完善评估,推动限期开放。建立竣工验收与开放条件联动评估制度。依据《导则》第六条关于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责任清晰”等条件的规定,我厅将在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同步组织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对于具备开放条件的,督促及时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等信息;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求明确时间表和推进计划,并向社会做好解释说明。原则上,修缮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应具备开放条件。对于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开放的,依据《导则》第八条规定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要求管理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整改完成并重新评估符合条件后方可开放。

二、关于实行已修缮未开放文物清单动态管理

(一)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动态台账。组织开展全省已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的专项摸底调研,全面摸清“大门紧锁”的文物底数,建立“已修缮未开放文物动态管理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二)分类施策,提升开放服务效能。对具备全面开放条件的,督促地方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开放;对暂时受限或不适宜全面开放的内部遗址、古建筑,指导地方探索实行“限时限流、预约参观、部分区域开放”等弹性活化利用方式,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三、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开放运营

(一)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开放运营。《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活动”。我厅将在此基础上,依据《导则》第十八条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的规定,明确准入条件、运营规范、利益分配等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清晰指引。

(二)依据《导则》第十八条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的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依据《导则》第十二条关于文物建筑使用功能的规定,可将文物建筑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博物馆、展示馆、民宿、传统工艺作坊等多种功能场所,开发文创产品与研学体验项目,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地方文旅产业发展优势。

感谢你们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6月5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联系电话:0731-85793126,手机号码:15974218769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80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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