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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HNPR-2026-19001)

发表时间: 2026-06-05 14:56  
湘文旅非遗〔2026〕1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厅直各单位,省直各项目保护单位:
现将《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1月16日

湖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湖南省的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团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并分别掌握该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有效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中青年代表性传承人,加强集体传承、大众实践和小众传承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培育,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传承有序有力的保护传承群体,推动湖湘优秀传统文化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该项目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熟练掌握和应用其传承的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相关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四)常态化开展传承实践活动15年以上,培养后继人才。
第九条 加大对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力度,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或销售、管理,不直接从事项目实践和传承活动的自然人或团体,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传承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该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该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部门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向社会公示后,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该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的,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团体传承申请人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及分工等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三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其中专家评审组不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技艺展示和答辩环节,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初评意见,送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审议意见,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级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是申请人。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该人选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保护、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该项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年度评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信息与其法定信息不一致的,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传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的,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两年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资金。
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的传承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加强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可以在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走访慰问。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其所在地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可终止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需推荐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HNPR-2026-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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